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暂行条例》精神,为贯彻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思想,保证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加强教代会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1.教代会成立提案处理工作委员会,全权受理提案的征集、处理和教代会会后提案的落实工作。
2.教代会提案征集工作应在部门党总支的领导下、工会的认真组织下,征集教职工对学校发展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3.每一提案至少应有三人提出方可构成,其中至少一人为代表。
4.所征集的提案经部门工会初审后,交校工会总审。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工作要在教代会召开前一星期结束
5.教代会处理工作委员会将征集的提案交提案委员会进行审查,对经过审查符合要求的提案,要进行分析、归类、整理、登记,并填写督办程序表。
6.督办程序表由提案处理工作委员会归类、登记,并送到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处理,由职能部门写出答复和意见。
7.提案处理工作委员会将各职能部门反馈的答复意见统一填写提案答复表,将答复表送交各代表团,返回代表手中。
8.加强对教代会闭会后的提案落实检查验收工作,促进提案处理工作的落实。
9.本制度需经校首届教代会提案处理工作委员会讨论,自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