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学校工会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的审查,监督校工会对国家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通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对学校工会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完善、合法及效益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学校工会内部审计职权由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行使。
2.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3.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学校工会委员会应尊重和保证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的职权。对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吃的正确意见,应予支持和采纳。
4.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学校工会委员会相同。在任期内,如有成员出缺,由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补选。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工会委员会的同意,履行民主程序。
5.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下列审查权:
(一)校工会按时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文件资料,并听取汇报;
(二)检查学校工会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人员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浪费行为,提请学校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及时制止,并对已造成的损失提出处理建议;
(五)遇有阻挠、破坏审查工作时,有权采取封存账册、印鉴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意见。
6.学校工会向上级工会报送预算、决算,向会员和上级工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时,预算、决算、报告必须经学校工会经费委员会审查同意。
7.学校工会经费委员会对审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上级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反映。
8.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学校工会财产收支和财产管理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监督:
(一)工会经费年度预算的制定、执行和决算;
(二)与工会经费收支有关的经济、技术活动及其效益;
(三)工会经费专项基金的提取、使用;
(四)工会财产的安全、完整;
(五)工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
(六)国家财经法规、条例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的执行情况;
(七)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
9.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对收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和加强工会财产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10.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工作:
(一)定期召开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学校工会提出的预算和决算方案,听取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验预算的调整和追加事项;
(二)对学校工会精粉的收入、上解、管理、重大开支事项或会员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项审查;
(三)对学校工会的经费收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状况,对工会财产的状况,进行定期的报送审查或就地审查;
(四)参加学校工会组织的财务大检查工作,参与检查监督。
11.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制、民主集中制。讨论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问题时,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日常工作,委员各有分工,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学习、会议、审查、调研、计划、总结等制度。
12.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和定期征求会员的意见、要求,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依靠广大会员和积极分子做好工作。
13.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加强与学校工会委员会的经常联系,加强与学院行政、财务、劳资、审计等部门的联系,沟通情况,取得支持和帮助,密切协作,做好工作。
14.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人员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政府和上级工会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规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尽职尽责,自觉接受会员监督。工作表现突出的优秀经费审查人员应受到学校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表彰、奖励。
15.经费审查人员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工会章程的保护,任何人员不得给予不公正对待或打击报复。当发生这种错误做法时,学校和上级工会委员会应当进行干预,加以纠正,并对打击报复者严肃处理。